附件6
螢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
螢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是指螢石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螢石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經研究,確定其最低指標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標要求
(一)開采回采率。
1.露天開采。
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不低于90%。
2.地下開采。
對于巖體穩定礦體,其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0%;
對于巖體不穩定礦體,其開采回采率不低于73%。
依據“工程巖體質量分級標準(GB50218-94)”,Ⅰ、Ⅱ、Ⅲ級確定為巖體穩定礦體,Ⅳ、Ⅴ級確定為巖體不穩定礦體。
(二)選礦回收率。
易選礦石不低于83%。
難選礦石不低于75%。
螢石礦石的可選性主要取決于礦石的結構構造、伴生礦物的種類及嵌布特性。通常同時含有石英、方解石、重晶石等雜質,成分復雜的礦石或是嵌布粒度小于38μm的礦石為難選礦石,除此之外為易選礦石。
(三)綜合利用率。
礦山企業開發利用螢石礦產時,鼓勵綜合回收共伴生的有用礦物、利用礦山開采廢石及選礦尾礦制作建筑材料或礦山采空區回填??紤]到受地域條件影響較大,目前暫不做指標要求。
二、監督管理
(一)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螢石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二)本指標要求是編制和審查螢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螢石礦山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
(三)現有生產礦山企業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后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規定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受地區礦床特征、礦石性質和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并提交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交的報告進行論證,核定其 “三率”指標。
(四)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稀土資源特點,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指標要求,并負責對轄區內螢石企業執行本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標要求的螢石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三、指標定義和計算方法
經研究,本指標要求中的螢石指單一型螢石。
(一)開采回采率。
1.定義。
開采回采率:是指礦塊實際采出的螢石礦石量與礦塊動用的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地下開采礦塊實際采出的螢石礦石量是指礦塊內所有工作面采出螢石礦石量之和;露天開采實際采出螢石礦石量是指礦塊內實際采出的螢石礦石量。礦塊動用的螢石資源儲量是指礦塊采出的螢石礦石量與開采損失的螢石量之和。
2.計算方法。
(二)選礦回收率。
1.定義。
選礦回收率:是指精礦中回收的螢石礦物(CaF2)質量與入選礦石中螢石礦物(CaF2)質量的百分比。
2.計算方法。
(三)綜合利用率。
1.定義。
尾礦廢石綜合利用率:螢石礦山年度尾礦廢石利用量與年度尾礦廢石產生總量的百分比。其中尾礦廢石利用量包括回收共伴生礦物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礦山回填量。
2.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