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找礦成果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激發廣大地質工作者的找礦積極性,鼓勵地質勘查單位多找礦、找大礦、找富礦,提高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2006年以來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取得找礦成果的地質勘查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找礦成果獎勵設找礦發現獎、勘查成果獎。
找礦發現獎是獎勵發現重要礦種(見附錄)找礦線索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獎項。地質勘查單位根據找礦線索立項勘查并獲得找礦成果獎的,對提供該找礦線索的地質勘查單位予以獎勵。
勘查成果獎是獎勵完成普查以上勘查評價并提交小型及以上礦床規模(見附錄)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獎項。礦床規模以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并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的333類(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及以上級別的資源儲量為劃分依據。
第四條 找礦發現獎、勘查成果獎項分別設特、一、二、三等獎??辈槌晒氐泉劒劷馂?00萬元,一等獎為70-90萬元,二等獎為40-60萬元,三等獎為20-30萬元;找礦發現獎的獎金額為勘查成果獎金額的50%。
第五條勘查成果獎以金屬礦產礦床規模為劃分標準,特大型規模為特等獎,大型規模為一等獎,中型規模為二等獎,小型規模為三等獎。
附錄所列非金屬礦產和地熱水等礦種的勘查成果獎比照金屬礦產降低一檔評定獎級,即特大型為一等獎,大型為二等獎,中型為三等獎。獎金按金屬礦的獎金標準減半給予獎勵。
第六條由財政全額出資勘查形成的找礦成果,按照獎項設置額度予以全額獎勵;由國有企事業單位全額出資勘查形成的找礦成果按照獎項設置額度減半給予獎勵;由非國有資金全額出資勘查形成的找礦成果,發給獲獎證書,鼓勵出資人比照財政出資項目給予獎勵;由財政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和非國有資金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找礦成果,按照出資比例對應的獎項設置額度予以相應獎勵。
第七條承擔財政出資項目獲獎的地質勘查單位享受財政出資勘查成果收益分成的,勘查成果獎只發獲獎證書。
勘查成果與找礦發現為同一地質勘查單位的,只發勘查成果獎。
第八條找礦成果獎由地質勘查單位申報。申報找礦成果獎,應如實填寫《浙江省找礦成果獎申報書》,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在規定的時間里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找礦成果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獎勵等級和標準等審查意見。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審核批準。
第十條 審核批準的獲獎項目在省級主要媒體和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獲得找礦成果獎的地質勘查單位和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表彰。并按貢獻大小將獎金合理分配給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找礦成果獎應作為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核、優先承擔項目的依據;應作為主要貢獻者考核、晉升、職稱評聘的業績依據。
第十三條獎勵經費在省國土資源廳部門“省級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礦產工作專項資金” 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對在獎勵項目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獲獎的,除收回獲獎證書及獎金外,視情節依法追究單位及有關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附錄:
一、重要礦種
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和我省成礦地質條件,確定列入找礦發現獎和勘查成果獎的重點礦種為鈾、煤成氣(包括頁巖氣)、鐵、銅、鋁、鉛、鋅、錳、釩、鎳、鈷、鎢、錫、鉬、銻、鉑族、金、銀、鈹、鋰、稀土、晶質石墨、菱鎂礦、螢石、硼、磷、地熱水等27個礦種。
二、礦床規模
(一)礦床規模劃分執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國土資發〔2000〕133號)。
(二)小型礦床規模為中型礦床規模下限的1/2;特大型礦床規模為大型礦床規模下限的5倍。
(三)確定礦產規模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為:
固體礦產:基礎儲量+資源量(333類及以上);
地熱水:允許開采量(水溫≥40℃);
氣體礦產:地質儲量。
(四)地熱水礦床規模參照醫療礦泉水的其他類型水劃分。小型<500 m3/d,中型500~5000 m3/d,大型>5000 m3/d。
(五)中型及小型規模不含其上限數字。
三、獎金檔次劃分
一等獎的資源儲量分為三檔,對應獎金分別為70萬元、80萬元、90萬元。
二等獎的資源儲量分為三檔,對應獎金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60萬元。
三等獎的資源儲量分為二檔,對應獎金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